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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苏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高新检诉刑抗〔2020〕2号

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9)赣0191刑初244号书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判决:苏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宣判后,苏某某递交了书面的上诉状,认为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适用缓刑。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因被告人苏某某推翻原认罪认罚具结内容,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本案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苏某某反悔上诉,法院量刑应回归标准化量刑。本案被告人苏某某受贿金额218852元,且苏某某归案在侦查机关未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根据标准化量刑,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因被告人苏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出具承诺书保证在一审期间退赃,本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一审法院也采纳量刑建议。现被告人苏某某未在一审期间退赃且反悔上诉,即推翻原认罪认罚具结内容,故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的条件,应当回归标准化量刑,即应当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苏某某上诉要求改判适用缓刑,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苏某某以量刑过重、可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轻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当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即建议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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