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宜伍检一部诉刑抗〔2019〕1号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2019)鄂0503刑初字20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胡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作出判决。该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30日送达本院,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对被告人胡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系量刑畸轻,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在其授意下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其本人无认罪、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胡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属明显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与一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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