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开检一部诉刑抗〔2020〕33号
开化县人民法院以(2020)浙0824刑初24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对判决不服于2020年3月26日提出上诉。本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雷某某认某某案件提出上诉,违反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不应当从宽处理。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法庭审理阶段,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认罪认罚,法院据此认定其认罪认罚,并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后,胡某某在本案事实、证据并无变化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表明其并非自愿认罪认罚,已不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综上,胡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导致原审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雷某戊羁押于开化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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