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金寨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金寨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1524刑初44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胡某某组织卖淫、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一案判决:胡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杨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金寨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利金额为27178.47元不当;被告人杨某某在一审审理期间认罪认罚,但宣判后认罪不认罚,导致一审判决量刑偏轻。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利27178.47元认定不当。胡某某与刘某某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因一起做生意造成亏损,为偿还债务,共同产生了通过组织卖淫非法牟利的犯罪意图。二人通过共同组织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158965元,其中刘某某供述从中分得77176.53元,胡某某的非法获利金额应为81788.47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一审宣判后认罪不认罚,导致量刑偏轻。被告人杨某某在一审期间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据此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出对杨某某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一审判决认定了杨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某在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对其在本院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反悔,属于认罪不认罚,一审判决认定的认罪认罚情节已不存在,导致量刑偏轻。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利金额认定错误;被告人杨某某在一审审理期间认罪认罚,但宣判后认罪不认罚,导致一审判决量刑偏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
附:
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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