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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胡某某、杨某某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金寨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金寨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1524刑初44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胡某某组织卖淫、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一案判决:胡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杨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金寨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利金额为27178.47元不当;被告人杨某某在一审审理期间认罪认罚,但宣判后认罪不认罚,导致一审判决量刑偏轻。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利27178.47元认定不当。胡某某与刘某某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因一起做生意造成亏损,为偿还债务,共同产生了通过组织卖淫非法牟利的犯罪意图二人通过共同组织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158965元,其中刘某某供述从中分得77176.53元,胡某某的非法获利金额应为81788.47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一审宣判后认罪不认罚,导致量刑偏轻。被告人杨某某在一审期间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据此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出对杨某某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一审判决认定了杨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某在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对其在本院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反悔,属于认罪不认罚,一审判决认定的认罪认罚情节已不存在,导致量刑偏轻。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利金额认定错误;被告人杨某某在一审审理期间认罪认罚,但宣判后认罪不认罚,导致一审判决量刑偏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

附:

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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