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鲁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鲁甸县人民法院以(2019)云062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对胡某某、胡某某等12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赌博等罪一案判决:胡某某、胡某某等12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其中认定的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现系适用法律有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检察机关依法向其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向其阐明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胡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在审判机关一审审理过程中,胡某某亦未对认罪认罚提出异议且愿意认罪认罚,但在一审判决后其反悔提出上诉,上述理由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即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在上诉书中对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如实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推翻,作出无罪的辩解内容。现依法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导致之前一审的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量刑不当,应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反映出其并非真诚认罪认罚,有违其之前作出的有效法律承诺,因此不应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依法不认定为自首。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巧家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