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19)京0105刑初3386号文书对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肖某某收到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我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肖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被告人肖某某表示无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本院提出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亦采纳本院量刑建议。
被告人肖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即认罪不认罚,应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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