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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聂某某诈骗案)_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原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原平市人民法院以(2019)晋0981刑初301号书对被告人聂某甲涉嫌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聂某甲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聂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我院起诉书中指控:2016年10月初,被告人聂某甲以为曹某某承揽晋城市阳城县町店村锅炉业务需要给该村支部**王某某3万元好处费为由,诱骗曹某某于同年10月10日在我市农村信用社给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聂某甲儿子聂某乙,账户为62128050200********)内打款3万元。被告人聂某甲收到钱款后未将钱送出且被害人多次催要拒不退还。

原平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聂某甲将3万元送给村**王某某的可能性,且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聂某甲在本案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或者存在诱骗行为,更不能证实被告人聂某甲占有该3万元。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人聂某甲无罪。

本院认为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决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本案被告人聂某甲虚构的事实是给王某某送上三万元钱就可以做成锅炉生意,被害人曹某某轻信后将三万元转给被告人聂某甲。二、本案的焦点是钱是否送给王某某,被告人说把钱送给王的妻子,但王某某及其妻子都证明没有收到钱,证人段某某只能证明被告人去过王某某家附近,证明不了是否将钱送下。三、从案件中的打款记录可以证实被告人聂某甲占有了被害人的3万元。四、当王某某提出与被告人当面对质时,被告人行至中途拒绝前往。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佐证,已经形成了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可以证实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了他人财物。

综上所述,被告人聂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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