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兴平市院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兴平市人民法院以(2020)陕048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聂某某等十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5年10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8个月;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5年1个月;被告人叶栋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董毅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被告人王升有期徒刑2年4个月;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姚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兴平市人民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2020年6月10日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时,当庭在指定辩护律师杨昭日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认罪认罚,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后因陈某某主动退赃,调整量刑建议有期徒刑3年3个月),法院作出判决以后,被告人陈某某上诉的行为违背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其愿意认罪认罚的主观不真实,故陈某某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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