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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耿某某开设赌场罪等罪一案的刑事抗诉书)(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安县检未检诉刑抗〔2019〕2号

   安阳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522刑初87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耿某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该判决认定耿某某多次滋扰、恐吓任某某的行为达不到“情节恶劣”的要求是错误的。

本起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任某某陈述:张某、王某某、耿某某春节前后两次到其家向其讨要赌债,还将张某逼迫自己打的欠条被张某制作成视频上传网络,导致老婆给自己离婚、吓得自己奶奶卧床不起、村民对其指指点点。

2、王某某供述:自己和张某、耿某某到任某某家两次讨要赌债,张某在快手上传任某某是老赖视频,自己和耿某某也在快手上转发了。

3、耿某某供述:自己和张某、王某某两次到任某某家讨要赌债,接受张某指使登陆快手上传任某某欠债不还照片。

4、张某供述:自己将任某某一手拿钱一手拿欠条的照片发到快手app上约有5、6分钟,后来删除了。

5、证人邢某某证明:因不堪被人威胁讨要任某某赌债,和任某某离婚。

6、证人任某甲(任某某妹妹)证明:对方为讨要任某某赌债恐吓自己和其嫂子,并且自己看到了快手视频。

7、证人毕某某(任某某婶子)证明:家人不敢在家睡,被扔传单。

8、证人任某乙(任某某叔叔) 证明:张某等人上门讨债行为导致邢某某和任某某差点离婚,任某某家被扔传单,终日锁门不敢开。

9、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民警对任某某邻居王某甲和村干部秦某某走访,其不敢让民警记笔录,民警出具情况说明通过王某甲和秦某某证实有人多次去找任某某要债,大声吵闹。

10、公安机关从张某甲北京汽车豫 E﹡﹡﹡﹡﹡﹡内提取宣传页一张,与任某某奶奶向民警提供去其家讨要赌债的人扔下的宣传页内容一致,内容显示为任某某一手拿钱一手拿欠条的照片及任某某个人信息、对任某某的侮辱性语言等。

上述证据证明任某某的奶奶被张某等人上门讨债的行为吓的卧床不起、任某某的妻子不堪被张某恐吓骚扰和其离婚、任某某及其家人不敢在家居住、终日锁门不敢开等,已严重影响到任某某一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应认定为“情节恶劣”。本起事实应认定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第十七条“《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等人2次上门讨债、1次发快手讨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更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需要说明的是,民警对任某某邻居王某甲、村干部秦某某走访时二人不敢作证的事实,在某种程度上也证明了以张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恶劣影响。

(二)该判决认定耿某某在非法拘禁吴某的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也是错误的。

本案中,被告人耿某某伙同张某等人非法限制被害人吴某的人身自由超过了24小时,耿某某参与了非法拘禁的全过程,对完成非法拘禁犯罪起了重要作用,系非法拘禁犯罪的主要实施者,而非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主犯。

基于上述事实,该判决认定张某等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确有错误。本院认为以张某为首的耿某某等人共同实施了多次犯罪,有明显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而非恶势力团伙。

综上所述,该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 31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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