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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羊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惠城检公诉诉刑抗〔2019〕9号

   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刑初1082号书对被告人羊某某聚众斗殴一案判决: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该案系认罪认罚案件,该判决已超出本院的量刑建议范围,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院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已启动认罪认罚程序,被告人羊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对被告人羊某某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羊某某对被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比照同案犯刘某某的刑期(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系其中一方的纠集者,有累犯情节,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谭某某的刑期(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对羊某某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而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已超出本院的量刑建议范围。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量刑不当。

惠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8

附:

1.被告人羊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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