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双阳区人民法院以(2019)吉0112刑初125号书对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害人陈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拘禁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系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处以刑罚,故该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理由如下:
1.本案中,刘某某带领张某某、罗某某等人踩点,罗某某等人在刘某某的授意下殴打、拖拽、捆绑被害人陈某某将其交于刘某某,刘某某又将被害人带走是一个持续的非法拘禁行为,四人系共同犯罪,应对犯罪结果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故被告人罗某某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负刑事责任。
2.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在张某某的指使下,使用胶带将被害人缠到不能反抗的程度,才使得刘某某有能力杀人,所以罗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罪处罚,才能够达到罪行相适应的法律效果。
综上,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拘禁罪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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