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晋检公诉诉刑抗〔2020〕2号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以(2020)云0122刑初276号书对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罗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本案中一审判决已经确认被告人罗某某系累犯,一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附: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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