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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罗某某、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丹检刑检诉刑抗〔2019〕3号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以(2019)鄂0381刑初269号书对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不再具备,并致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知悉,对事实无异议且认可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均给予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最终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也依据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的自愿认罪认罚态度作出了一审判决,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给予其从宽处罚,并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上述判决。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不服本判决,以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并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对原判事实。量刑均提出异议,反映其并非真心认罪,其上诉违背认罚承诺,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再适用,据此,一审判决产生量刑畸轻的问题。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并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区**小区**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区**小区**单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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