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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罗某国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宜检一部诉刑抗〔2020〕3号

宜丰县人民法院以(2020)赣0924刑初116号书对被告人罗某国危险驾驶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罗某国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罗某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的量刑建议是拘役五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我院在被告人罗某国自愿认罪且认罚基础上,向宜丰县人民法院提出拘役五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宜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在判决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罗某国有前科、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被告人罗某国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国曾因酒后驾驶动车,于2017年7月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处以罚款1500元(被告人罗某国至今拒不执行);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1月1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在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国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报废机动车且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83.3mg/100ml,被告人罗某国在审查起诉段已自愿认罪认罚,宜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实质是否认认罚。故宜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量刑畸轻,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宜丰县人民法院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国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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