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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罗某某、来某等运输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穗检公一诉刑抗〔2019〕3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粤01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罗某某、来某、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判决:被告人罗某某、来某、门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确有错误,导致定罪和量刑明显不当,应当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导致定罪明显不当。

    1.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被告人罗某某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1)被告人罗某某在侦查阶段一直承认运输毒品行为

被告人罗某某在公安机关八次供述和一份亲笔供词均承认与被告人来某去惠来购买毒品,并带回广州。公安机关提供了2017年10月21日在派出所第一次供述和2017年11月7日在看守所供述的审讯录像证实上述供述的合法性。且在审查起诉、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始终不提出排非申请,因此,原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具备合法性。

    (2)被告人门某某一直指证被告人罗某某与来某一起回到302房,后被告人罗某某从裤袋拿出一包毒品放在客厅的茶几上。

    (3)被告人罗某某在法庭上的辩解不合情理。

    2.本院认定三名被告人运输毒品罪是证据充分的。

被告人罗某某、来某从广东省惠来县购买冰毒回到黄埔租住处后不久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被告人罗某某身上和黄埔租住处查获了大量冰毒,证实了购买毒品和运输毒品的行为。归案后,被告人罗某某、门某某详细供述了来某和门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就密谋来本市通过被告人罗某某购买冰毒后,运输回西安市的犯罪经过。滴滴车司机杨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女友成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罗某某手机微信转账截图等印证了上述言词证据的真实性。

    3.被告人罗某某、来某、门某某共同构成运输毒品罪。理由是:

    (1)被告人来某、门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就密谋来本市通过被告人罗某某购买毒品后,运输回西安市。

    (2)被告人罗某某、来某一起租乘滴滴车司机杨某某的小汽车前往惠来购买毒品后,继续乘坐该小汽车携带毒品返回本市。

    (3)被告人罗某某清楚被告人来某、门某某来本市的目的是购买毒品带回西安,并提供住处和积极联系卖家。

    (4)被告人门某某清楚被告人罗某某、来某一起前往惠来购买毒品,并要求一同前往,因被来某拒绝而未能成行。被告人门某某受雇协助被告人来某运输毒品,是从犯。

故被告人罗某某、来某、门某某共同构成运输毒品罪。

    4.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17.69克(编号3-7)错误,应认定为11.79克。

    (1)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称重照片(门某某证据卷P76-78、46-47)证实被告人门某某身上的5包毒品,经称量,结果如下:编号3,净重0.82克;编号4,净重10.34克;编号5,净重5.30克;编号6,净重0.60克;编号7,净重0.63克。

    (2)穗公(司)鉴(理化)字[2017]02507号检验报告(罗某某证据卷P170-174)证实编号3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编号4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苄基异丙胺成分;编号5检材检出苄基异丙胺成分;编号6检材检出苄基异丙胺成分;编号7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苄基异丙胺成分。

    (3)苄基异丙胺为甲基苯丙胺的同分异构体,其盐酸盐为白色晶体,外观与甲基苯丙胺相似。苄基异丙胺不在2013年版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因此,不属于刑法意义的毒品。

    (4)在被告人门某某身上的5包疑似毒品中的编号5和编号6检材只检出苄基异丙胺成分,不应当归入被告人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因此,在被告人门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应是编号3、编号4、编号7的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1.79克。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被告人罗某某、来某、门某某的行为共同构成运输毒品罪,本案查获甲基苯丙胺共224.51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被告人罗某某系毒品再犯和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门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来某、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九年和一年六个月,是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被告人罗某某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导致定罪和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31日

附:

被告人罗某某、来某、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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