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乐检一部诉刑抗〔2020〕62号
乐某某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以(2020)川202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于7月31日收到该案判决书,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案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乐某某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月17日至3月13日被告人罗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期间亦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即被告人罗某某自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后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刑期应从2020年1月10起算。一审判决从2020年3月13日起算刑期,未对被告人罗某某2020年1月10日至3月12日共计63天的羁押时间予以折抵,系刑期计算错误,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罗某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未将被告人罗某某作精神病鉴定及前期被刑事拘留的羁押时间(2020年1月10日至3月12日)折抵刑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判决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附:
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乐某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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