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攀东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以(2018)川0402刑初384号书对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54.3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54.325万元的事实,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四川兴瑞司法鉴定所鉴定并结合证人证言及书证,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等人通过**养老公司使用诈骗方法共向白某某等142人集资354.325万元,已付利息9.9万元,尚有344.425万元未归还集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本案中,案发前已支付给被害人利息共计9.9万元应予以扣除,故罗某某实际骗取数额应认定为344.425万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2日
附:
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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