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文昌市人民法院以(2019)琼9005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符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定罪准确,但适用法律及量刑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人符某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本次犯罪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本罪不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的新罪,而是属于漏罪,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不属于累犯和毒品再犯。文昌市人民法院认定符某某属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的情节,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量刑不当
被告人符某某不属于累犯和毒品再犯,而文昌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符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属于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被告人符某某不属于累犯和毒品再犯,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文昌市人民法院对其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郑朝铭
书记员:冯 好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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