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邢襄检公诉诉刑抗〔2020〕3号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以2020冀0502刑初119号书对被告人窦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做出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请求我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因此获得依法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判决后却以法院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鉴于此,本院认为应撤销原量刑建议,依法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在案件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窦某某对原协商的量刑反悔,以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其行为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认罪动机不纯,已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遂依法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本院决定依法撤销原对被告人窦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量刑建议。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邢台市襄都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附:被告人窦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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