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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程望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高县检诉诉刑抗〔2019〕2号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以(2019)川1525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程望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程望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该判决书,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但本案判决书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在依法审查被告人程望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的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程望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当庭核实,被告人程望及其辩护人对其所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系被告人程望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当庭表示对《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异议。但判决书对本院与被告人程望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事实未做表述及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

二、本院对本案的量刑建议适当,判决书没有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根据被告人程望的犯罪事实,及其具有自首、累犯的法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程望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庭审中,法庭没有认为本院的上述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被告人程望及其辩护人对量刑建议也没有提出异议。但判决书对上述事实未予表述及认定,判决被告人程望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未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该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量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望现羁押于宜宾市高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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