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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秦某某、叶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赤检诉诉刑抗〔2019〕1号

    赤壁市人民法院(2019)鄂1281邢初349号刑事判决书书对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叶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秦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叶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本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该判决对被告人秦某某量刑畸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提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25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某接受传销资金为人民币84575284.6元,超出《意见》规定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三十倍以上,且被告人秦某某退赃不积极,对其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畸轻。

二、该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叶某某为从犯系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叶某某参加“藏宝网”传销组织后,积极为该传销组织进行宣传、推广,积极发展下线,引诱、鼓励各自下线不断拉人头,发展、壮大传销组织。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叶某某各自发展的传销组织人数均已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十层以上,各自接受的传销资金超出《意见》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十倍以上,其在各自传销团队中罪直接的组织、领导者。因此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叶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该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叶某某量是从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其刑畸轻。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附:

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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