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禄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9)云0128刑初237号书对被告人禄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判决:被告人禄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我院于2019年8月13日收到判决书,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 本案系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相较其他一般犯罪案件要从重处理。在一审判决书中已认定被告人禄某某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禄某某积极参加张某某等人组织的一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刑事犯罪和二次改选村组长、到中云电公司索要补偿款的违法事实,其参与的这些行为弱化了基层组织威信,抹黑了政府形象,带坏了社会风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禄某某系积极参加者,应当从重处罚。
2. 经过与禄劝法院一审对其它同案犯张某某等7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作出的判决比较,(2018)云0128刑初333号判决中,与本案中禄某某同样参与三次违法犯罪的被告人郭某甲(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郭某甲有自首、从犯情节,本案中禄某某仅有从犯情节,其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系追逃人员,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相比之前已判决的同类被告人郭某甲判决情况量刑畸轻,同案不同判,有违司法公平原则。
3. (2018)云0128刑初333号判决中,没有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的被告人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三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均没有禄某某参与的犯罪事实多,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比没有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的其它三名被告人判决还轻,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精神。
综上所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8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量刑明显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禄某某现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2.抗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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