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明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明某某人民法院以(2020)皖118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明某某人民法院(2020)皖118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3年9月,被告人石某某因非法行医罪被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2020年2月1日石某某又在自家的诊所内非法行医,为患者狄建秋输液治疗,被明某某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该判决在认定石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时其犯罪前科已经作为构罪要件进行评价,对其量刑时该犯罪前科又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属于重复评价,导致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住明某某***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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