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宣化区院公诉诉刑抗〔2019〕4号
宣化区人民法院以(2019)冀0705刑初9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在偷盗鸽子后,为了逃跑,在白某某家中的厕所中将被害人刘某某的右耳咬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入户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本案中被告人白某某被发现后,使用暴力的地点位于被害人刘某某家中,依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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