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陆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陆某某人民法院以(2019)云0322刑初464号书对被告人田某涉嫌受贿一案判决: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田某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2.48万元(其中有11.48万元系索贿),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具备自首情节,退缴了全部赃款。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本案,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基于上述情节,我院认为可对被告人田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案件向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对我院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判决时又未采纳我院量刑建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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