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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田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并迎检刑诉刑抗〔2020〕19号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以(2020)晋0106刑初321号判决书对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伪造身份证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于2020年7月3日收到该刑事判决书,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准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原审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且有吸毒劣迹,属于社会治安重点防控对象,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性,应对其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而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属适用法律错误,免于刑事处罚不足以罚当其罪,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属定性准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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