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海美检公诉刑抗〔2019〕3号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2019)琼0108刑初30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吴乾昌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吴坤煌、吴某甲、梁某某、王某、潘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于王某虽认定累犯,但量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2.根据《海南法院关于常见罪名的量刑细则》,累犯增加基准刑一般不少于三个月。且贩卖毒品罪的基准刑为一年六个月,故法院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未考虑累犯从重的量刑情节,量刑明显不当。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但被告人王某辩解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未自愿认罪认罚,没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法院对于被告人王某的量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艳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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