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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同检刑一诉刑抗〔2018〕1号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2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13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属于确有错误的判决。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并不认识,也不存在任何矛盾,仅因一时言语不合便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并致被害人死亡,可见其现实危险性强,主观恶性深;案发后,被告人不仅不积极救治被害人,而且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虚假身份,潜逃20余年,可见其人身危险性大。

二、被告人王某某无任何认罪、悔罪表现。

被告人到案后只承认持刀捅刺被害人而对其他细节不予供述,仅能认定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或主要犯罪事实,且被告人无任何真诚认罪、悔罪表现。认定被告人如实供述情节在量刑时从轻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3年,明显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该判属确有错误判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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