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刑事抗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诉刑抗〔2019〕9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津02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害人近亲属不服此判决,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抗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属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本案中证人王某某、魏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两个家庭因后墙加装房门、安装摄头、门前冲洗车辆等琐事发生过矛盾,但上述事件均在案发两年前,案件发生当天双方并未发生过矛盾。其次,被害人家庭加装房门、安装摄像头、冲洗车辆等行为均未干扰、妨害到王某某家庭的正常生活。再次,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只能限制在直接由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激化而引发的杀人案件。本案中被害人郎某某身体残疾无行动自由,双方不存在直接冲突。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属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误。
本案中,王某某到案后首次供述其使用工具对被害人“从头到脚一通打”,但在之后的供述中对击打被害人头面部的事实拒不供认。经鉴定,被害人头部损伤系死亡直接原因。本院认为,上述情节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系主要犯罪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确有错误。
三、被告人王某某深夜破门而入,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没有区别。
被告人王某某在凌晨破门闯入被害人家中,用金属拐杖、金属棍、高压锅盖反复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面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其还用尿壶浇淋被害人进行侮辱,持续将近一小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手段凶残,情节及后果均特别严重。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以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系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9日
附: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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