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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某甲非法采矿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南嘉检公诉诉刑抗〔2021〕Z1号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以(2019)川1304刑初175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轻,罚金偏重,理由如下:

1、​ 在证据采信上存在双重标准,导致案件事实认定有误。

本院追加起诉的**公司将非法开采的砂石314.0958万元销售给西充**公司的事实,既有**公司的情况说明、账务依据予以证实,也有**公司报销单据及通过王某甲姐姐王某乙、公司财务范某某支付货款的转账凭证,足以认定。但一审法院却因王某甲未予认可为由不予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

而在对辩方提交的证实外购砂石的证据采信中,一味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全部予以采信,忽略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辩方提交的绝大部分证据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合法性要件,无从核实真伪;仅有银行交易记录或收条,无法证实系外购砂石产生的金额;有很多系2013年4月18日之前的交易记录,更不应被扣减;同时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情况,也有部分能够排除,不应扣减。

二、量刑畸轻,刑罚执行方式不当。

    四川省规定矿产品价值达到75万元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甲犯罪金额四千多万,远远超过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而王某甲一直认罪态度不好,没有任何退赃,不应只在三年对其量刑且适用缓刑。

3、​ 罚金刑相对偏重。

虽然王某甲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根据其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结合其即将面临的被高额追缴赃款的实际,一审对其罚金刑相对偏重。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轻,罚金偏重。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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