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诉刑抗〔2019〕7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2018)津0111刑初52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有误,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纠集他人进行斗殴的证据不充分,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欠妥。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同伙王某乙、郭某某辩解去现场的目的不是为了打架。但是综合本案证据来看,王某甲纠集同案犯郭某某手持刀具来到现场,现场视频监控等客观证据均能证实王某甲纠集王某乙,郭某某来到现场的目的就是为了斗殴。证据如下:
1、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的言词证据,证实打架的起因及经过。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写具结书,均交代“我就给我朋友王某乙打电话,我在电话里面跟王某乙说,我在赤龙鑫园这边受气,有人要打我,赶紧过来”“你为什么要给王某乙打电话?答:我怕我会吃亏,会受气,我把王某乙他们叫过来如果发生打架了,我也不会吃亏,帮我站脚助威”;其同伙王某乙供述“说有人要打他对象,喊我们过去看看,别被人欺负了。开始我是真不知道郭某某带着一把菜刀,是我们打车过来之后,在小区门口下车之后,我们走进小区时,我才看见郭某某左手拿着一把菜刀,当时刀柄朝下,刀刃朝上,背在手臂后面。我看见郭某某拿着刀之后,我还问他,他说是以防万一,意思是怕对方人多,我们吃亏”;同伙郭某某供述“后来他跟我说王某甲在大寺镇李庄子村赤龙鑫园小区被人欺负了,让我们过去看看,我们就打车过去”从上述言词证据来看,王某甲及同伙去现场的目的就是为了斗殴。
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证实打架的起因及经过。“在解释的时候,对方的男子就开始打电话叫人。我看到对方打电话叫人”,“对方的一男一女还有另外三个男子就过来了,之前与我发生纠纷女子的对象拿着一把菜刀就过来了。过来以后,他就拿着菜刀顶着我的胸口,用刀背殴打我的头部和胸部,对方的男子身材比较胖,而且力气很大,就把我拽倒在地上了。我倒地以后对方的几名男子就开始对我进行拳打脚踢”,“对方的另外两名男子只是跟着拿刀的胖子将刘某乙围住,后来又跟着对方的胖子去追田某某,但是他们没有动手打刘某乙,整个过程与拿菜刀的胖子在一起的另外两名男子也没有劝阻胖子不要打架”。
3、证人某某某的证言,证实打架的起因及经过。“王某甲和我们说有两个女的和黄某某吵吵起来了,对方两个女的应该还在附近,王某甲让我们和他一起找那两个女的评理,郭某某、王某甲和王某乙走在前面,我和黄某某走在后面就在赤龙鑫园小区附近找那两个女的,最后在赤龙鑫园里面的一个烧烤店找到了那两个女的其中一个人,跟那女的一起的还有四名陌生男子,王某甲好像跟那四名陌生男子认识一样,一见面就和其中一个矮个男子吵起来,没吵两句,王某甲踹了矮个男子两脚”。
4、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打架的起因及经过。“刘某丙就告诉我说有三个人好像正在找我们。我当时也没有在意,之前与我们发生纠纷的一男一女就带着另外的两男一女五个人就过来了,之前穿黑色衣服的胖子就拍刘某乙的车,我抬头看的时候,那个胖子己经将刘某乙从车上拽下来了。我的车停在刘某乙的车后面,我就看到那个穿黑色T恤的胖子腰后面别着一把刀。对方的胖子身材比刘某乙魁梧很多,我下车以后就看到那个穿黑T恤的胖子手里拿着菜刀。我下车以后就问对方要干什么,穿黑色T恤的胖子和另外两名男子就开始追我,我看到对方拿着菜刀,我就开始跑,对方三个人追了我一会,但是没有追到我就返回了,我回去以后,对方三个人又开始追我,我就又跑了。等我再返回去的时候,我就看到刘某乙己经被对方打倒了,身上己经受伤了”。
5、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打架的起因及经过。“那个穿黑色短袖T恤的男子听了以后,就让我跟他对象道歉。我就跟他说,我不道歉。对方穿黑色短袖I恤的男子就不愿意,就让他对象上楼拿家伙去,然后再喊人要打我们。我们在说话的时候,刘某丙在回家的路上就碰到我们了,然后就过来了。刘某丙一看双方要打架,就去旁边给田某某打电话去了。我对象刘某乙看对方要叫人打架,他就开着车去保安室把赤龙鑫园小区的保安给叫过来了。这时候,田某某和刘某甲就过来了。我们双方在现场争执了一会”。
6、现场监控录像证实王某甲及同伙郭某某、王某乙到达现场时,郭某某手持刀具并藏于手中。打斗中王某甲从郭某某手中拿过刀具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同伙郭某某,王某乙并没有进行阻拦,反而同王某甲一起将被害人围住,其站脚助威的作用显而易见。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为争强好胜,纠集郭某某、王某乙携带刀具到达现场,意图与他人斗殴。该行为系有预谋的持械聚众斗殴行为。
综上所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2018)津0111刑初52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甲的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存在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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