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玉检二部诉刑抗〔2020〕3号
玉某县人民法院以(2020)云0721刑初138号书对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刘某某、郭某某、余某某、王某乙、子某某开设赌场一案,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赌资人民币39995元,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冻结款项人民币共计7902.77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物品均依法予以没收。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本案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且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理由如下:
1玉某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刘某某、郭某某为从犯与案件事实不符。从全案证据来看,先是刘某某、郭某某与杨某某一起开设赌场,之后王某甲等人才加入进来,且后期开设赌场过程中。刘某某负责联系并接送参赌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外,还领取交通补助。
2王某甲、刘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对王某甲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但玉某县人民法院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本院对刘某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但玉某县人民法院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但二人仍然提出上诉。
综上所述,玉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县人民法院
玉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刘某某、郭某某、余某某、王某乙、子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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