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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黑检公诉诉刑抗〔2017〕4号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以(2017)辽0726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甲,一审宣告刑证据不足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王某甲依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如下:

一、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判决认定王某甲第一份讯问笔录 “不能与魏某甲陈述、李某某证言相互印证”、“抛洒含药瓶的塑料袋是魏某乙还是王某甲所为,魏某甲与其妻子李某某各执一词”存在错误。本案案发时在场人员只有王某甲、魏某甲、魏某乙和李某某,王某甲第一份讯问笔录中承认其有将装有小玻璃药瓶的塑料袋扔到其家与魏某甲家中间排水沟的树枝上和用木棒敲打挂在树枝上的塑料袋的行为;魏某甲在询问笔录中均称投药的是王某甲;李某某称向其家与魏某甲家中间排水沟的树枝上扔含药瓶塑料袋的是魏某乙;魏某乙未承认过其有扔含药瓶塑料袋的行为;证人董某某证明案发当天魏某甲向其转述王某甲有投药的行为,董某某的证言虽不能直接证明案发现场情况,但间接加强了魏某甲陈述的证明力。综上,王某甲第一份讯问笔录与魏某甲陈述就本案中存在的主要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印证,即王某甲确有投药行为。

2、判决认定“一周之后公安机关从树上所提取的含有氟乙酸成分塑料袋是否为王某甲当天所扔的塑料袋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错误。王某甲第一份讯问笔录和魏某甲陈述中均提及王某甲扔在两家中间的排水沟的树枝上的塑料袋中含玻璃药瓶,两家中间排水沟的树枝和玻璃药瓶是证明公安机关提取的塑料袋即是王某甲案发时扔的塑料袋的重要连接点,而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送检塑料袋恰恰是在魏某甲与王某甲家中间排水沟的树枝上提取的,且该塑料袋中确实含有空药瓶,由此足以认定公安机关提取的塑料袋即是王某甲案发时扔的塑料袋。

3、判决认定“魏某甲家中的牛是否食用玉米秸秆而死亡现无相关证据证明”存在错误。魏某甲陈述王某甲投药时药液洒在其家的秸秆垛上,后魏某甲粉碎该秸秆垛秸秆喂牛导致牛死亡,魏某甲陈述结合在魏某甲家死亡的三头牛的胃内容物及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王某甲投放的空药瓶和塑料袋中均检出氟乙酸类鼠药成分的鉴定意见,已经能够证明王某甲投药行为与魏某甲家三头牛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该事实的认定并不以“提供牛胃内容物是玉米秸秆成分的鉴定”为必要前提。

4、判决认定“鼠药的来源亦无证据”是致使公诉机关认定王某甲投毒行为证据不充分的原因存在错误。王某甲到案后拒不供认其投放的是鼠药及鼠药来源情况,是公安机关未能查明鼠药来源的重要原因,且本案在如上所述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明晰的证据条件下,未查明鼠药来源并不影响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行为的成立。

二、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通知第二项第8条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办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排除王某甲第一份讯问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本案被告人王某甲触犯的罪名及刑期根据该规定不属于“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情形,且公安机关并非没有依法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是因为设备原因导致同步录音录像中只体现出图像,未能体现出声音,黑山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对此情况予以证实,现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录像证明公安机关在讯问王某甲时无非法取证行为,该笔录亦是经王某甲本人阅读后签字,综上黑山县人民法院适用本条规定错误,王某甲第一份讯问笔录不应予以排除。

本案现有王某甲供述及被害人魏某甲陈述证明王某甲与魏某甲两家案发前存在矛盾,王某甲具有作案动机;王某甲第一次讯问笔录、魏某甲陈述、董某某证言证明王某甲有投药的行为;魏某甲陈述及死亡牛的照片证明魏某甲家三头牛死亡的损害结果;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出具的证明在魏某甲家死亡的三头牛的胃内容物中检出氟乙酸类鼠药成分及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塑料袋、空药瓶中检出氟乙酸类鼠药成分的鉴定意见,魏某甲证明其用王某甲投药位置的秸秆粉碎后喂牛导致牛食用后中毒的陈述,证人徐某某、杨某某关于对魏某甲家牛的中毒症状描述和施某某的证言,证明了王某甲投药行为与魏某甲家三头牛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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