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长九检一部诉刑抗〔2021〕1号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以(2020)吉0113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甲、唐某某、王某乙、李某甲、姚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宣告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审判程序审理,现被告人王某甲提出上诉,系对认罪认罚的反悔,故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由如下:
案件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月份至2020年5月份,分别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乙提供黑彩“吉林快三”赌博网盘并从中赚取利润,后唐某某、王某乙使用微信昵称为“一帆风顺”、“摇钱树+钱袋”的微信建立微信赌博群,依靠“吉林快三”的开奖结果及玩法,招揽玩家开设网络赌博场所,由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在微信赌博群中具体接收玩家投注,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共接收玩家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216850.20元,其中通过唐某某提供微信赌博群接收玩家郭某某、李某乙等人投注金额为人民币735274.00元;通过王某乙提供微信赌博群接收玩家赵云生、姜延中等人投注金额为人民币481576.20元;通过王某甲提供赌博网盘共接收玩家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216850.20元。
法院判决理由:被告人王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抗诉理由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制度中的“认罚”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接受刑罚处罚。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表示坚持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甲在一审判决后,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将适用认罪认罚的条件以及后果详细向被告人王某甲说明,被告人王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后自愿与我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犯罪事实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的量刑没有异议。
二、在审判阶段,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是否自愿并坚持认罪认罚,被告人朱殿成表示坚持认罪认罚,当庭并未提出异议。
三、在审判阶段,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认定王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但王某甲在本案证据无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系对认罪认罚的反悔。综合以上三点,被告人王某甲已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
被告人王某甲先同意认罪认罚,在取得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后,又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被告人属于以先适用认罪认罚的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后,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被告人王某甲在主观上已无悔罪表现,属于不“认罪认罚”。为严肃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避免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取从宽量刑后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获取“刑罚裁量的不当得利”,避免对司法资源的不当浪费,对王某甲因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判处的部分不应再适用,应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不适用认罪认罚审判程序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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