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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黑嫩检诉诉刑抗〔2020〕2号

   

    嫩江县人民法院(2019)黑1121刑初124号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判决:王某某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中认定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的事实认定有误。

本案中有被害人孙某某陈述,直接指认王某某具有经要求而拒不退出的行为,系本案直接证据。同时结合本案事实及客观证据,案发当天王某某酒后到同村村民孙某某家中,将孙某某打伤(经鉴定孙某某身上共有五处伤,均为轻微伤),被害人孙某某及其丈夫马某某、同村村民单某某、李某某等人都能够证实二人打架的起初原因系孙某某让王某某离开其家而王某某未离开。尽管王某某的供述没有体现孙某某让其离开的意思表示,但是从王某某的供述结合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王某某的供述与现场不符。王某某供述自己在路过孙某某家时发现孙某某在窗户底下站着,二人交谈几句后便发生厮打,但结合现场勘查照片,孙某某家的大门距离窗户有一定的距离,交谈几句话并不能到达窗户底下。且王某某至始至终回避二人发生厮打的原因,且避重就轻说自己仅仅是出于反抗胡撸几下,然而证人李某某、单某某二人能够证实,王某某与孙某某发生厮打时间较长,且二人厮打激烈,在李某某到达现场后王某某才停止对孙某某的殴打行为。故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实本案中不仅有孙某某陈述这一直接证据,且系真实可靠的直接证据。

二、判决书中认定因农村村民有无需同意走户串门的习俗,故无法认定王某某具有非法侵入住宅的主观故意的事实错误。

本案案发时间为2019年5月25日晚上20时左右(此处有孙某某的通话记录证实),此时天气已经渐黑,且依据农村人的习俗20时许已经到达入睡时间。王某某在酒后达到孙某某家中,且在孙某某家中时已经知道其丈夫不在家,却依然在孙某某家中逗留,虽然王某某的供述中强调问孙某某马某某是否在家,孙某某态度不好,言语恶劣,并且辩解是孙某某先动手挠他来主张自己并没有侵犯他人住宅安宁与自由的主观故意。然而结合案发时间及地点,以及王某某供述的孙某某的态度,孙某某已经明确表示对王某某进院的拒绝,可是王某某依然不离开,且客观上实施了对孙某某的持续殴打行为,并且王某某在被本村村民李某某阻止殴打行为后,离开现场又返回现场,后又被李某某撵离现场,王某某在此次离开过程中并扬言“你爱哪告哪告去”,说明其进入住宅且两次进入孙某某住宅的不正当性,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故意。

三、判决书中认定因被害人院落环境(被害人公公居住在被害人同屋后屋)、被害人报案时间、王某某与孙某某二人为相互较为熟悉的同村村民等因素判断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主观故意不明显的事实错误。

一是虽然本案被害人的公公居住在被害人同屋后屋,但是结合房屋位置及被害人公公的身体状况看,被害人公公饮食起居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且基本失聪,听不见他人的对话,并且案发地点位于屋外,与其公公居住的屋子具有一定的距离。二是正是因为王某某与孙某某为相互较为熟悉的同村村民,所以深知孙某某家中的环境及家人状况,在已经天色渐黑的晚上进入同村村民家中持续殴打被害人,在被同村村民制止后态度依然态度蛮横,且扬言“你爱哪告哪告去”侵犯他人住宅的主观意图明显,具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主观故意。三是被害人虽然在案发当日并没有报案,但是并不能代表王某某没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主观故意。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案发当晚孙某某便打算报案,但是村领导李某某及李某甲都告诉孙某某“你该看病看病,要报案明天再报”,所以孙某某才没有在案发当日及时报案,不能以此来推定王某某没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主观故意,亦或是主观故意不明显。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无故将让人打伤,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嫩江市人民法院

嫩江市人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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