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五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五台县人民法院以(2020)晋0922刑初1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案作出判决,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五台县人民法院以(2017)晋0922刑初7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患*****,于2018年10月31日五台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监外执行,罚金未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王某某前后两次判决的的附加刑均为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本次数罪并罚中,应判决合并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附件: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五台县**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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