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肥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肥东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0122刑初第75号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量刑方面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一审未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
本案中,王某某通过非法获取的藏家信息,拨打不特定的三百余人的电话,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行为,应当认定为电信诈骗。一审法院未认定电信诈骗,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数额巨大”,一审未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第二条之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司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王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电信诈骗三百余名被害人共计三十余万元,其中经核实的诈骗数额为46138元,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一审法院未认定“数额巨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告人王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刑罚,一审判处二年六个月,量刑畸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法院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该判决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量刑方面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附: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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