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新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新津县人民法院以(2020)川0132刑初71号书对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罪一案判决王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本案诉讼过程及判决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本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照刑诉法规定在本案中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4月1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同意本院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的量刑建议。
2020年4月20日,本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0]59号起诉书向新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4月23日,本案第一次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当庭翻供,并提出其有被刑讯逼供,审判员当庭宣布终止适用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次日向本院送达《速裁转换程序决定书》,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要求本院补充被告人王某某被非法取证的相关证据。2020年5月7日,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认罪态度,以新检一部量建〔2020〕9号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5月19日,本院将非法取证的相关证据提交新津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当庭表示不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不应当对被告人王某某从宽处理。新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故新津县人民法院以(2020)川0132刑初71号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
二、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
(一)本院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量刑适当
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此次盗窃公私财物1200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1、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从重处罚情节:
(1)其入户盗窃;
(2)其犯罪对象高某某为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
(3)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故意犯罪(四川省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其2020年1月29日作案)。
2、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1)其有坦白情节;
(2)其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理。
综上,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下,本院给予其量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无不当。
(二)本院因王某某当庭翻供调整量刑建议适当
首先,本院调整量刑建议符合法定程序,因被告人王某某当庭翻供,对其不应当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应对其调整量刑建议。
其次,因王某某翻供,其坦白和认罪认罚均不再适用,不能对其从轻从宽处理,本院对其量刑有期徒刑九个月,已有利于被告人。
三、新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在“本院认为”中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认定,同时适用坦白和当庭自愿认罪,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已废止,因此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而对其从轻处罚,于法无据。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第6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6条也规定了同样的内容。也就是说,根据现行有效的量刑指导意见,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还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都明确规定,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不再减少基准刑量刑。
即使违反上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减轻基准刑也仅为10%,远远达不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程度。
四、因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而从轻处罚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和目的
认罪认罚从宽是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其设立初衷和目的在于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但在庭审阶段,被告人王某某翻供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普通程序审理阶段,其又当庭自愿认罪,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王某某的一系列行为,让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使司法人员重复劳动,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降低了刑事诉讼效率。如仅凭当庭认罪而对其从轻从宽处理,那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已无必要。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之规定: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即便本案在变更后普通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为被告人王某某的不稳定认罪,其量刑的考量也应当有所区别于稳定认罪,该案王某某不稳定认罪且并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量刑显然应当与最早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有所区别,但判决书未加以区别,属于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五、因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而从轻处罚的破坏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为犯罪行为人提供了行为模式指引和参考,即犯罪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影响其他犯罪行为人,达到教育目的。
本案中王某某从开始自愿认罪认罚,后翻供,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又认罪,最后获得的刑期与其自愿认罪认罚获得的刑期一样。该案为公开审理,判决书送达王某某后,必将为其他在押犯罪行为人所知晓,该判决将产生不好的示范效应,其他犯罪行为人也可能效仿,即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意认罪认罚,获得检察官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翻供,期望博得法庭的更轻判决或无罪判决,实在不行,在普通程序中再认罪,最后获得与认罪认罚同样的判决结果,不论怎么算,都是稳赚不赔的买卖。
新津县人民法院的该判决至少在新津县看守所内会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产生反作用,其恶劣影响甚至更广。
综上所述,新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附件: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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