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富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富民县人民法院以(2020)云0124刑初92号书对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一案判决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认可。被告人王某某在审判阶段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系违背了具结书的内容,对其从宽处罚已无法律依据,故该案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多次盗窃的犯罪记录和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富民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判决属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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