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济历下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0102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盗窃数额共计232763元,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因此,我院对其提出犯盗窃罪、判处其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六起盗窃事实予以认定,但以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第五起犯罪事实未对被盗手表作出价值鉴定,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为由,未将216000元的销赃数额计入盗窃数额,本院认为,虽然本案部分涉案财物没有价值鉴定,但其他证据足以形成价值证据链条,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原判决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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