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萧检(龙城)诉刑抗〔2020〕1号
萧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1322刑初第53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根据其犯罪数额、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在对其提出量刑意见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予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并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意见。萧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时采纳了本院的量刑意见,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从宽处罚。但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是对原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从而丧失了原判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故应对其判处比原判刑期较重的刑罚。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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