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澄检未检诉刑抗〔2020〕1号
澄迈县人民法院以(2020)琼902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执行起止时间错误,理由如下:
该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执行起止时间为2020年3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其于2020年3月5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其刑期执行起止时间应为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但该判决认定王某某的刑期执行起止时间为2020年3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该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执行起止时间错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澄迈县人民法院以(2020)琼902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执行起止时间错误,应予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燕玉
书记员: 潘在能
2020年 5月13日
附: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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