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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某某强迫交易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兰检二部诉刑抗〔2019〕1号

   考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0225刑初55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两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在对被告人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未考虑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节,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2013年9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规定,强迫交易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强迫交易数额为44.982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为2万元,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量刑。兰考县人民法院未认定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对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属量刑不当。

二、兰考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系自首,认罪,但被告人王某某并非主动直接投案,且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应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兰考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5刑初55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量刑确有错误,认定自首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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