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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章某检一部诉刑抗〔2019〕2号

章某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0181刑初79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以量刑过重、刑期起算点认定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提起上诉,一审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当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具体理由为:

我院依法审查王某某妨害公务一案时,被告人王某某认可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鉴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我院依法告知王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王某某对我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8个月的量刑建议”表示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据此,我院遂向章某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对王某某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得了一审法院的采纳。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现被告人王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对原来认可的量刑表示反悔,属于认罪但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一审判决适用认罪认罚直接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章某区人民法院(2019)鲁0181刑初79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9日

附: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案件材料现存于章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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