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天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以(2020)甘062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对被告人王某某罪名认定准确,但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行驶至**门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后被抓获。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31mg/100ml,属醉酒。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坦白、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未充分考虑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31mg/100ml的情节。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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