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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某某、陈某某等非法采矿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陈检刑检诉刑抗〔2020〕1号

陈某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4刑初3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郑某某 、强某某非法采矿一案判决一审以各被告人均犯有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量刑适当。但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除因被告人张某某不认罪而未对其作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外,对其他六名被告人均根据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分别作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量刑建议,该六名被告人及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也均签署了本院出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可了本院对各被告人所提出的量刑建议。陈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亦采纳了本院量刑建议,对该六名被告人依法从宽、从轻判处了相应的刑罚。现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三人在收到判决后,却分别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而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各被告人作了依法从宽处罚,而从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上诉理由来看,其三人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均提出异议,这从实质上推翻了其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故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三人主观上已无悔罪表现,致使本案的量刑基础发生变化,对其三人依法从宽、从轻处罚已无法律依据,因而对本案三名被告人不能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综上所述,维护司法公正,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滥用,准确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54.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附件: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郑某某 、强某某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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