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寿检一部诉刑抗〔2019〕1号
寿光市人民法院以(2019)鲁0783刑初90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已缴清)。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以未能提供价值鉴定意见为由对王某某在瑞鑫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院内盗窃的设备底座和一个油罐的价值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与方军之间的相关转账记录、方军的证言,王某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盗窃物品的有效价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一审法院仅以未能提供价值鉴定意见为由对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设备底座、油罐的价值不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由于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机械设备底座及油罐的价值不予认定,致使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数额由数额巨大降为数额较大,并对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刑初9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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