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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琼中检公诉刑抗〔2019〕1号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琼9030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件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案件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王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稳定而有亲历性,应当成为认定非法制造枪支的证据。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一直自行供述从其住处扣押的一支自制枪支是其制造,并对如何造枪的细节详细进行了描述。对于为何制造枪支怎么知道制造方法,审查逮捕阶段被告人王某某也自己供述是看到有人持射钉枪改造的枪支打猎,其向他人询问到方法后到林业局对面的五金店购买射钉枪和不锈钢管焊接而成。且也是被告人王某某带民警对藏放枪支的地点和制造使用电焊机、打磨机等作案工具进行辨认。电焊机等物证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

2.电焊机的出厂日期不能成为否定王某某有非法制造枪支时间的理由。

对于何时制造的枪支,王某某本身是记不太清楚的。王某某第一次笔录里供述枪支制造的时间是3、4年前,第二次笔录称是2015年端午节后,第四次笔录称“好像是2015年端午节后,具体时间忘记了”。也即是对制造枪支的时间王某某记不太清楚了。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3月被抓,如按照其说的3、4年前的时间制造枪支的时间2015年至2017年时间段期间皆有可能,不能因被扣押的工具制造时间为2016年7月出厂,便否认王某某制造枪支的事实。

二、本案判决书认定两支枪支均为其父亲遗留,未认定王某某使用枪支事实错误,且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坦白错误,量刑畸轻

判决仅依据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供述,就认定改造的射钉枪为其父亲遗留,没有事实根据。此前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使用枪支打过狗,该事实未予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否认枪支是其制造,并说枪支都是其父亲遗留下来的,子弹等也是父亲遗留,且当庭也称此前所作的笔录都是假的,不应认定为坦白。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制造枪支,应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琼9030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认定其坦白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晓

2019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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