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京朝检公诉诉刑抗〔2020〕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20)京0105刑初656号文书对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牛某某收到判决后,以判决书查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我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牛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被告人牛某某表示无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本院提出对被告人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亦采纳本院量刑建议。
被告人牛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即认罪不认罚,应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0日
附:
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