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赤城县院一部诉刑抗〔2019〕1号
赤城县人民法院以(2019)冀0732刑初132号书对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证据有瑕疵为由提出上诉。
被告人牛某某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律师见证下书面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后被告人牛某某提起上诉,应视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原判刑罚所依据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基础已不存在,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属于罪刑不相适应,应依据其法定量刑情节,重新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附: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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